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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
廣州市支持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
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 號)及《廣州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意見》(穗府〔2015〕
10 號),支持我市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
進一步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研發機構是企業內部或企業與高
校、科研機構聯合共建的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開發、
工藝開發、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
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四條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委”)
組織實施廣州市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專項(以下簡稱“市研發機構
建設專項”),引導和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組建研發機構。
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對按標準建設研發機構的企業以
事后立項事后補助的方式給予立項支持。
第五條 市、區共同支持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各區結合實際安
排一定的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對按標準建設研發機構的企業,由
市財政和企業所在區財政分別按 60%和 40%的比例給予總額度
- 1 -
第六條 廣州市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標準:
(一)企業有持續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機制并已開展研究
開發活動,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或近三個會計年度年平均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 200 萬元。
(二)企業研發機構有固定的研發和辦公場所、儀器設備及
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研發場所面積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總額(不含房產)原值不低于 200 萬元,
軟件類、設計類和服務類企業研發機構要求不低于 100 萬元。
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發機構除滿足前述條件外,需
提供共建研發機構的合作協議,且企業為共建研發機構已提供
不少于 150 萬元的建設經費。
(三)企業研發機構有專門的研發隊伍,并配備管理負責人
和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
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總人數的 50%。
第七條 市科技創新委編制并發布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
申報指南。
第八條 申請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按照申報
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證
明材料,材料要求齊全、規范、真實、有效。
第九條 企業獲得過市級或以上研發機構(包括企業工程技術
研究開發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立項支持的,不得再申請市研發
機構建設專項資金的支持。每家企業獲得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
廣州市支持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
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穗字〔2015〕4 號)及《廣州
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意見》(穗府〔2015〕
10 號),支持我市企業設立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
進一步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研發機構是企業內部或企業與高
校、科研機構聯合共建的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開發、
工藝開發、技術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
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四條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委”)
組織實施廣州市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專項(以下簡稱“市研發機構
建設專項”),引導和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組建研發機構。
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對按標準建設研發機構的企業以
事后立項事后補助的方式給予立項支持。
第五條 市、區共同支持企業設立研發機構。各區結合實際安
排一定的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對按標準建設研發機構的企業,由
市財政和企業所在區財政分別按 60%和 40%的比例給予總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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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廣州市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標準:
(一)企業有持續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機制并已開展研究
開發活動,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
或近三個會計年度年平均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 200 萬元。
(二)企業研發機構有固定的研發和辦公場所、儀器設備及
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研發場所面積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總額(不含房產)原值不低于 200 萬元,
軟件類、設計類和服務類企業研發機構要求不低于 100 萬元。
企業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發機構除滿足前述條件外,需
提供共建研發機構的合作協議,且企業為共建研發機構已提供
不少于 150 萬元的建設經費。
(三)企業研發機構有專門的研發隊伍,并配備管理負責人
和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
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總人數的 50%。
第七條 市科技創新委編制并發布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
申報指南。
第八條 申請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按照申報
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及相關證
明材料,材料要求齊全、規范、真實、有效。
第九條 企業獲得過市級或以上研發機構(包括企業工程技術
研究開發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立項支持的,不得再申請市研發
機構建設專項資金的支持。每家企業獲得市研發機構建設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