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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規模以上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 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東府〔2019〕24號),引導規模以上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穩定發展,設立東莞市規模以上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2021年補助資金在東莞市保企業、促復蘇、穩增長專項資金和東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2022年以后在東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條 補助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制定管理辦法、編報資金預算、組織實施、績效管理以及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資助資金的預算管理、下達、績效目標管理。市稅務局協助提供享受加計扣除的企業研發投入情況。市統計局協助提供企業研發投入情況及首次有研發投入的企業名單。各鎮街(園區)負責做好轄區內企業的組織發動、材料形式審查、補助資金撥付企業等。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的企業研發投入是指企業用于開展研發活動的經費支出合計,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與試驗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及其他費用,與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的研發費用一致。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對企業研發投入年度增量超過100萬元的將按照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過5%)予以補助。
(二)對首次有研發投入并且研發投入不少于20萬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
單個企業年度內補助資金一般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具體補助比例和額度將根據當年申請的企業數量、研發投入情況和市財政預算規模確定。
第六條 申請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在東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規模以上企業,并如實完整填報了統計報表。
(二)申請企業提供由合法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研發費用不為零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三)不存在我市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補助資金審批流程:
(一)項目受理。項目采用網上填寫申報書的方式進行。市科技局發布項目受理通知,各鎮街(園區)科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發動轄區內企業申報補助資金,經鎮街(園區)形式審查后推薦到市科技局。
(二)項目審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的研發投入后補助申請進行核實認定。市科技局根據第三方機構的審核認定報告和有關部門數據,確定擬補助企業名單、擬補助資金額度。
(三)征求意見及公示。市科技局將擬補助企業名單征求部門意見,并通過市科技局官網公示,公示期為7天。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市科技局提出,但必須提供書面材料和有效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四)資金審批。市科技局將征求意見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名單上報市政府或市經濟運行監測調度指揮部審定。
(五)資金撥付。市科技局將補助資金下達至各鎮街(園區),由各鎮街(園區)將補助資金撥付至企業,并將撥款情況書面報告市科技局。
第八條 補助資金實行年度資金預算規模總額控制,資助比例根據年度實際需要確定。
第九條 補助資金采用后補助方式,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范圍內,不限定具體使用用途。
第十條 企業在研發投入后補助資金申報過程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將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具體管理工作按照《東莞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各鎮街(園區)應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配套資助或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補助政策,具體由鎮街(園區)自行落實。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