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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佛山市自籌經費類科技創新項目(以下簡稱“市自籌項目”)組織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實施效果,鼓勵全市各類創新主體自主創新,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結合市自籌項目性質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自籌項目是指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導,列入佛山市科技創新項目范圍,由各類創新主體自主承擔,項目經費自行籌措,并在一定時期內開展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示范及相關科技活動。按照專題類別,市自籌項目包含醫學類科技攻關、公共服務能力提升等專題。根據我市科技工作重點和相關要求,市自籌項目的具體專題類別可進行調整。
第三條 市自籌項目按照“市級統籌、分工組織”的原則,“單位推薦、入庫培育,擇優出庫、事后認定”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佛山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對市自籌項目的推薦、入庫、出庫、終止、監管等各環節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市自籌項目組織實施主體包括: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項目單位、項目負責人、第三方服務機構、專家等。
第六條 市科技局是市自籌項目的統籌協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發布年度項目入庫申報通知;
(二)組織審查市屬及以上事業單位推薦項目,匯總公示全市擬入庫項目,發布項目入庫培育通知;
(三)對入庫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市屬及以上事業單位入庫項目出庫審核、評審和終止,匯總公示全市項目出庫審核、評審和終止結果,發布項目出庫、認定及終止通知;
(五)組織市自籌項目績效評價和信用管理、科技統計等工作。
第七條 區科技行政部門是本區市自籌項目的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按相關規定組織轄區內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區屬事業單位項目入庫申報;
(二)對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資格、申報項目信息等開展形式審查,并出具推薦意見報送市科技局;
(三)對本區入庫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區入庫項目出庫審核、評審和終止,并將結果報送市科技局;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開展其他項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 項目單位是獨立或牽頭申報、推薦并實施和管理市自籌項目的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按相關規定組織發動本單位項目申報;
(二)對項目負責人資格及申報項目信息等進行審查并組織項目推薦;
(三)建立健全單位內部項目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和管理,及時報告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四)審查并提交本單位項目出庫申請和終止申請;
(五)按要求完成科技統計工作任務,加強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的運營、管理和保護;
(六)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項目組成員中排名第一位,主要職責是:
(一)牽頭組建項目組,對項目組成員資格、信息進行審查;
(二)主持項目實施并完成項目任務;
(三)按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
(四)按規定時限提出出庫申請并配合做好項目出庫工作,對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及時提出終止申請并配合做好終止工作;
(五)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或協助辦理有關具體事務的機構或組織,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核準的工作方案,開展項目入庫審查、出庫審核和評審、項目終止及績效評價等項目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二)完成工作報告,并按約定移交相關項目管理檔案;
(三)客觀、及時地向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反映在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四)接受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十一條 專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或第三方服務機構聘請,經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認可,參與市自籌項目評審、評議或咨詢等活動的專業人員,主要職責是:
(一)按相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評議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履行評審、評議或咨詢的責任和義務;
(四)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項目入庫
第十二條 入庫項目重點支持方向:
(一)醫學類科技攻關專題。圍繞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治診康能力提升、中醫藥創新發展、生物醫藥與健康、公共衛生管理與服務質量建設等方向,開展以應用為主要目標的自主創新研究。
(二)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專題。聚焦城市治理、民生發展、社會公益、智能服務、低碳環保等領域,開展相關技術、服務及模式創新研究。
第十三條 入庫申報流程:
(一)發布入庫申報通知。市科技局根據市科技創新規劃和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部署,在佛山扶持通平臺、市科技局門戶網等線上公開發布市自籌項目申報通知。
(二)項目單位組織填報。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入庫申報通知要求,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組織網上申報。
(三)項目單位審查推薦。項目單位按相關規定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進行審查,組織項目推薦并報送推薦意見。
(四)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審查。區科技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本區項目單位、申報項目開展形式審查,并出具推薦意見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市屬及以上事業單位及其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五)市科技局匯總公示。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匯總通過形式審查的推薦項目,予以公示后發布項目入庫通知。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一)醫學類科技攻關專題項目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1.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
2.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且設有臨床醫學專業院系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3.佛山市各級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議共建的高校院所或上述單位在佛山設立的分支機構,且設有臨床醫學專業院系,項目主要在佛山市內實施或產業化。
(二)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專題項目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1.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的高等院校、有科研基礎條件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2.在佛山市內登記注冊并依法納稅的企業,且建有市級以上工程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
3.佛山市各級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議共建的高校院所或上述單位在佛山設立的分支機構,項目應主要在佛山市內實施或產業化。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一)相應專業和領域的高級技術職稱在職在崗人員;
(二)相應專業和領域中級職稱且具有碩士學位的在職在崗人員;
(三)相應專業和領域具有博士學位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十六條 項目入庫申報基本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以單位名義進行申報,不接受任何以個人名義的申報(含個人名義加入項目組)。
(二)申報項目應由申報單位確定一名符合條件的本單位在職在崗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實施。
(三)申報項目研究內容需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原則上應達到市內首創及以上水平。
(四)申報項目應具備完成項目所需的實驗場所和基礎條件。
(五)申報項目應有明確的出庫指標,完成發表相關研究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獲準藥物臨床試驗、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軟件著作權等至少1項成果。
(六)申報項目如涉及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等)相關問題,申請人在項目申請及實施過程中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科研倫理、知情同意等問題的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嚴格審查、管理,并在項目申報時提供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倫理委員會的審核證明、人類遺傳資源活動承諾函等。
(七)項目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項目入庫限制條件:
(一)同一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報不同的市科技計劃專項。
(二)國家、省、市科技計劃已立項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已有1項入庫項目或在研2項市級科技創新項目的,不得以項目負責人的身份申報新的市自籌項目;作為項目組主要成員(項目組成員排名前三位),已有3項入庫項目或在研3項市級科技創新項目的,不得以項目主要成員的身份申報新的市自籌項目。
第十八條 申報入庫需提交的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計劃書;
(三)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在職證明、職稱證明、學歷學位證明,項目組成員身份證明、在職證明等材料;
(四)科研誠信承諾函;
(五)涉及人類遺傳資源活動的市自籌項目需提供人類遺傳資源活動承諾函;
(六)涉及科研倫理與科技安全的項目需提供倫理委員會的審核證明;
(七)項目單位出具的推薦意見;
(八)項目入庫申報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
為減輕申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單位工作負擔,以上申報入庫材料全部網上審查,申報時無需提供紙質材料。紙質材料在項目出庫時按要求與出庫紙質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九條 項目入庫培育期限。醫學類科技攻關專題項目為4年,公共服務能力提升專題項目為3年,從發布項目入庫通知后次年1月1日起算。
第四章 項目出庫
第二十條 項目出庫方式。根據項目科研貢獻水平,采取審核和評審兩種方式擇優予以出庫。
(一)審核出庫。在入庫培育期間,發表SCI、EI或ISTP高水平論文、獲得發明專利(含PCT專利)授權、獲準藥物臨床試驗、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完成以上任何1項成果的項目免于評審,審核通過后直接予以出庫。
(二)評審出庫。未達到審核出庫條件的申請出庫項目均需參加評審,評審通過后予以出庫。
第二十一條 項目出庫時間。項目入庫滿1年可提出出庫申請,入庫培育期限內須完成出庫。
第二十二條 出庫指標要求。
(一)出庫需完成入庫申報的主要考核指標,提供的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
(二)以發表論文為出庫考核指標的項目,需滿足以下要求:
1.在正式期刊發表的研究性學術論文;
2.發表時間在入庫培育期內;
3.論文內容與入庫項目研究內容密切相關;
4.項目負責人應為論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其中項目負責人為第一作者的論文需在統計源期刊及以上等級期刊發表,為通訊作者發表的論文需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等級期刊發表。
(三)以獲得專利為出庫考核指標的項目,需滿足以下要求:
1.獲得專利時間應在入庫培育期內;
2.專利所有權歸屬項目單位;
3.專利發明人包含項目負責人;
4.專利內容與項目研究內容密切相關;
5.專利應為發明專利(含PCT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四)以其他指標為出庫考核指標的項目,需滿足以下要求:1.在入庫培育期內獲準或取得;
2.與項目研究內容密切相關;
3.獲準或取得指標的主要依托單位為項目單位;
4.項目負責人是指標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三條 項目出庫流程。
(一)出庫評審通知。原則上每年集中1次在佛山扶持通平臺、市科技局門戶網等線上公開發布市自籌項目出庫評審通知。項目單位按要求組織提交出庫申請及相關材料,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出庫。
(二)項目負責人完成任務指標并按照出庫通知要求提出出庫申請并上傳相關文件資料。
(三)項目單位對申請出庫項目進行審查并提交上報。
(四)各區科技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查并受理本區項目出庫申請,市科技局審查并受理市屬及以上事業單位項目出庫申請。
(五)出庫申請受理后,項目負責人下載正式出庫文件,打印并加蓋公章,與出庫申請材料附件及項目申報入庫材料一并裝訂成冊。項目單位審查匯總本單位項目出庫材料,按管理權限報送至市科技局或區科技行政部門。
(六)區科技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本區出庫項目開展審核或評審,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市屬及以上事業單位出庫項目開展審核或評審。
(七)區科技行政部門將本區項目出庫審核或評審情況及相關資料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匯總項目出庫審核或評審結果,公示后發文公布項目出庫、認定及終止通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出庫申請材料:
(一)項目出庫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三)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四)相關成果材料,如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等;
(五)項目變更表(有變更時需提供);
(六)項目入庫申報材料(只提供紙質材料,不需網上提交);
(七)項目出庫通知列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出庫審核或評審結論及市自籌項目的認定。申請出庫項目審核或評審結果分別分為審核通過、審核不通過;評審通過、評審不通過。審核或評審通過的項目予以出庫并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市自籌項目,審核或評審不通過的項目應自行整改后參加下一次審核或評審。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終止。
(一)申請終止。項目負責人可在入庫培育期內或在審核、評審不通過時主動申請終止,經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終止。項目負責人累計有兩次申請終止記錄的,自同意終止之日起連續2年限制申報市自籌項目。
(二)強制終止。入庫項目超過入庫培育期限仍未提出出庫申請的,予以強制終止。強制終止的項目,自強制終止之日起,項目負責人連續3年限制申報市自籌項目,項目組主要成員連續2年限制申報市自籌項目,項目單位限制申報市自籌項目1年。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每年12月,項目負責人需在系統填寫并提交本年度項目進展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變更。入庫項目名稱、研究內容、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組主要成員、項目入庫期限、出庫考核指標原則上不變更。項目合作單位、項目組非主要成員等可在項目入庫培育期限內自行變更,市科技局在項目出庫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九條 項目組織管理。項目單位按照入庫項目申報內容組織實施,并加強對項目過程管理。市科技局、區科技行政部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項目誠信管理。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和項目單位應嚴格遵守科研誠信承諾,履行勤勉責任義務,按時提交年度進展報告,提出出庫申請,遇重大事項及時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佛山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佛山市自籌經費類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通知》(佛科〔2015〕14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其他管理規定如與本辦法有不同之處的,按本辦法執行。